跳至主要内容

美國最著名政治顧問羅傑•斯通開揭郭文貴 有驚天內幕

     【博聞社報導】美國最著名政治顧問羅傑·斯通(Roger Stone)將在他的脫口秀節目中,談郭文貴真相。這是美國主流媒體第一次對郭文貴展開攻勢。紐約時報曾對郭文貴進行支援性報導,但作為百年老店,報導採取謹慎的平衡,對郭文貴爆料未予認可。總體而言,郭文貴應該感激紐約時報的報導,但網上曝光的錄音顯示,郭文貴對紐約時報的報導大發雷霆,揚言要起訴。近期美聯社、路透社、紐約郵報等西方主流媒體開始曝光郭文貴的一些負面新聞,他們的專業報導遭到郭文貴及其支持者的批評。
    郭文貴早年勾結國安發跡,其發達的過程,充滿欺詐、勒索,2017爆料充斥謊言,裝扮成反腐鬥士,在其直播節目、推特等自媒體對幾乎所有推進普世價值、民主自由的海內外人士進行污蔑、誹謗。郭文貴的真實面目並不為西方所知。本社獲悉,羅傑·斯通的脫口秀,將是首次毫不避諱郭文貴感受的真相披露。
    Roger Stone1952827日生於康乃狄格州,是美國最著名的政治顧問、政治說客,特朗普競選團隊的主要顧問之一。該人在美國政治圈最聞名、最擅長的就是“opposition research”,即挖掘對手的黑料。其一旦出手,毫不留情,因其姓“Stone(石頭),對待敵人時被稱作“The Stone Man(鐵石心腸)
   
目前,Roger Stone的脫口秀節目覆蓋全美485個電臺及Infowars新聞網站,節目收聽人數達600萬至800萬(週三的節目人數可達1200萬)。
    據悉,本周Roger Stone將動用全部平臺,連續5日對郭文貴發起談真相的攻勢。
    博聞社從知情者獲悉,首日節目就有驚人內幕,基辛格、克林頓、布雷爾、索羅斯、鄧文迪等都是談論的焦點人物。
    據悉,郭文貴是希拉蕊·克林頓的重要捐助者(money man),而羅傑會直接質疑川普總統,為什麼不立即遣返郭文貴?
    羅傑認為,郭文貴在中美都犯有金額巨大的金融罪行,他為中國情報系統工作,還獲得了三個最高情報獎章,這些獎章是監控在美政治人物(目前已知郭文貴雇人監視令完成、韋石等)。在郭文貴為國安工作時,他涉嫌政治賄賂、綁架、濫用基金、虐待婦女(含有強姦、囚禁)。
    
郭文貴利用其間諜本領,通過複雜的金融犯罪,從中國盜取了近80億美元。郭文貴直播中,多次自稱他的每一分錢都是來自國外,並稱利用自己的投資天份,把幾億資金數年翻至少幾十倍。
   
從羅傑首次爆料內容看,郭文貴目前得到的支持者主要是來自民主黨陣營。羅傑在節目中,將會曝光郭文貴聯手索羅斯,幫助希拉蕊·克林頓籌資,對川普的競選進行拆臺活動。目前不知道郭文貴支持希拉蕊是否得到國安部的指示。因此,為郭文貴留在美國而努力的是David Boise,他曾是2000年總統選舉重新驗票事件中,代表戈爾的律師。
   
爆料顯示,郭文貴和鄧文迪關係非同一般,而鄧文迪是通過郭文貴和布雷爾相識的。網上曾傳聞鄧文迪和布雷爾有特殊關係。
   
郭文貴曾捐款3百萬美元給布雷爾的基金,還有2百萬美元存入布雷爾的個人帳戶,作為布雷爾幫郭文貴不被遣返的酬金。

评论

发表评论

此博客中的热门博文

郭文貴控股公司強迫交易、挪用資金案庭審紀實(視頻)

郭文貴實際控制的政泉控股有限公司涉嫌強迫交易、挪用資金。郭文貴指使郭漢橋,串通趙大建,違背金融市場秩序,通過原安全部副部長馬建的權力蔭庇,通過威脅恐嚇等手段,強迫民族證券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和增資擴股權,達到強佔民族證券的目的。

郭文貴挪用、侵佔華泰資金案宣判 五被告認罪

郭文貴涉嫌挪用、侵佔天津華泰資金案中被控犯罪 法院一審認定曲龍等五名被告人罪名成立 四名被告人判處相應刑罰 一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  12 月 13 日下午,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開庭,對今年 8 月 11 日公開審理的挪用、侵佔天津華泰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 天津華泰 ” )資金案中的被告人曲龍、趙雲安挪用資金,被告人高嵩、馬楠、程秀華職務侵佔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法院判決認定五名被告人罪名成立,四名被告人分別依法判處相應刑罰,一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宣判後,五名被告人均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西崗區人民法院此前對該案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中,在合議庭主持下,控辯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被告人曲龍、趙雲安、高嵩、馬楠、程秀華及其辯護人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同時提出被告人的行為系郭文貴授意或指使,系從犯,請求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五名被告人均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認為其訴訟權利得到充分保障,並在最後陳述中對辦案機關依法文明辦案表示感謝。      法院根據公開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認為,被告人曲龍、趙雲安受郭文貴指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天津華泰的資金歸郭文貴個人使用,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挪用資金罪;被告人高嵩、馬楠、程秀華在郭文貴的授意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郭文貴非法佔有天津華泰的資金提供幫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職務侵佔罪。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曲龍、趙雲安犯挪用資金罪,被告人高嵩、馬楠、程秀華犯職務侵佔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曲龍、趙雲安、高嵩、馬楠、程秀華受郭文貴指使分別實施挪用資金、職務侵佔犯罪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均系從犯;被告人高嵩在被採取強制措施期間,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被告人程秀華在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具有自首情節;被告人曲龍、趙雲安、馬楠到案後,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悔罪,據此,綜合考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法可以對被告人曲龍從輕處罰;對被告人趙雲安、高嵩、馬楠減輕處罰,並依法適用緩刑;被告人程秀華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