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盤古氏投資有限公司相關案件發佈以下通告: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京03 執恢21號
申請執行人中泰信託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執行人北京盤古氏投資有限公司等公證債權文書執行一案,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本院查封了被執行人北京盤古氏投資有限公司名下位於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中路27號盤古公寓一單元501至1201、1501至2201、二單元501至1201、1501至2201、三單元501至1201、1601室共計四十一套房產,現即將對上述財產進行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論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本院現公告如下:
一、非經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對上述財產有毀損、變賣、抵押、典當,贈送等影響本院對上述財產予以處分的行為,否則,本院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相關權利人如認為本院的查封,處分措施損害其權利的,應自本公告發佈十五日內向本院主張權利,逾期本院將對上述查封的財產進行處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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